(2017)鲁03刑更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洪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洪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80号罪犯赵洪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决,以被告人赵洪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东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3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7日、2014年8月6日、2015年12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赵洪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洪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洪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洪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洪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