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发亮严涛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发亮,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7908。法定代表人郭逢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发亮,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严涛,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璧山区来凤街道登凤村七组集体土地3331平方米修建养鸡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作出璧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3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催告]〔2017〕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同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吴存友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