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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218号原告: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周国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闽,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闽已向原告支付了所欠物业管理费,原告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馨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