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维山与续会岩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山,郭冬英,续会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37号申请人尹维山,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郭冬英,女,汉族,52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续会岩,男,汉族,1959年6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尹维山申请续会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维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续会岩在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7370021300209360账号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尹维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续会岩在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7370021300209360账号存款36000.00元。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