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蔷与黄浩伟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蔷,黄浩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特33号申请人:方蔷,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行政村大奎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2********。申请人:黄浩伟,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徽商御花园,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雨(黄浩伟父亲),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方蔷与黄浩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2经巢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黄浩伟同意支付申请人方蔷人民币380000元整(含申请人方蔷打入申请人黄浩伟账户的150000元,若有借条,借条作废),该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50000元,余款13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均汇入方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1630012089501);二、本协议生效后,申请人方蔷自愿放弃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宿松路与慈光路交口西南角滨水花都D-9幢1501室房屋所有权;三、申请人方蔷收到申请人黄浩伟全部款项后,须协助申请人黄浩伟将购置房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宿松路与慈光路交口西南角滨水花都D-9幢1501室)办理过户手续至申请人黄浩伟名下,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四、如任何一方违约,则须承担全部款项(380000元)30%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方蔷与黄浩伟于2017的8月22日经巢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