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应义与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应义,李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伍应义,被执行人李春辉,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达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伍应义与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开江县境内,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达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开江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