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向渠、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向渠,李红,邵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向渠,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红霞,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曹向渠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及原审被告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向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向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曹向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