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宁与国长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国长龙,沧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9917号原告:马宁,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长龙,男,1975年3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北赵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玉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宁诉被告国长龙、沧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小超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