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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2,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23号。负责人梁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某2,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2、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其执行标的26972.64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上述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查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不具有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