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094陆效应与丁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效应,丁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6094号原告:陆效应,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丁文飞,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陆效应与被告丁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效应、被告丁文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效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文飞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丁文飞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打借条一张,确认欠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丁文飞辩称,欠款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文飞因做生意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8月16日打借条一张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此后经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法律行为。被告丁文飞未能向原告陆效应支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丁文飞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陆效应借给被告丁文飞的款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率,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求,应从原告陆效应主张权利(起诉)时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文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效应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文飞承担,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