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守明与王兆英、吕陆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明,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936号原告王守明。委托代理人何东平,律师。被告王兆英。被告吕陆平。被告徐腊梅。原告王守明与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胜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明的委托代理人何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明诉称:2015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将4万元现金借给王兆英、吕陆平,两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吕陆平、徐腊梅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王兆英向王守明借到人民币现金肆万圆整(¥40000)。借款人:王兆英、吕陆平”。原告庭审陈述:4万元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的。另查明:徐腊梅与吕陆平于201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申请书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经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原告王守明与被告王兆英、吕陆平之间40000元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守明随时有权要求二被告归还。现原告王守明要求被告王兆英、吕陆平立即归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吕陆平、徐腊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守明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守明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兆英、吕陆平、徐腊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王守明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已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