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宿佩贤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宿佩贤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94号罪犯宿佩贤,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宿佩贤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宿佩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宿佩贤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宿佩贤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宿佩贤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实际执行时间,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宿佩贤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