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执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玉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475号被保全人陈玉锁,1,50岁,1967-03-01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李爱立,1,37岁,1980-03-27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王振英,47岁,1969.10.24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李广安,1,47岁,1969-08-18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爱芝与被申请人王振英、陈玉锁、李广安、李爱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振英、陈玉锁、李广安、李爱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