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斌、郑楚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斌,郑楚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458号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金溪大道363号。法定代表人:许妙忠。委托代理人:刘秀通、杨丹,均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都支行的员工。被告:陈伟斌,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郑楚行,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斌、郑楚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陈伟斌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倪令鹏人民陪审员 吴少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