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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孟凡钧、孟海荣等与黄骅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钧,孟海荣,孟红杰,孟烁,黄骅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629号原告:孟凡钧,男,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路市。原告:孟海荣,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路市。原告:孟红杰,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荣,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烁,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孟烁,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高阳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铎,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医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钧、孟海荣、孟红杰、孟烁起诉被告黄骅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凡钧、孟海荣、孟红杰、孟烁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钧、孟海荣、孟红杰、孟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凡钧、孟海荣、孟红杰、孟烁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霞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