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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07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