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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肖军、沈燕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肖军,沈燕江,沈小兰,沈贤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方肖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燕江,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小兰,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萧山区。被执行人沈贤法,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6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利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贤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香山四季中心2幢1715室,建筑面积85.15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贤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香山四季中心2幢1715室,建筑面积85.15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杭房预萧字第14303548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利达鉴估(2017)第070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