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丰田、张英等与李世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田,张英,张建,李世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20号原告:张丰田,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原告:张英,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原告:张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中,平乡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锋,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丰田、张英、张建与李世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丰田、张英、张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田、张英、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丰田、张英、张建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