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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园、周发劲、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黄林、钱秋粉、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之军、姚小群、成都贝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园,周发劲,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黄林,钱秋粉,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之军,姚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银河大道888号总部经济港A4座。负责人朱正民。被执行人周园。被执行人周发劲。被执行人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2号。负责人周园。被执行人黄林。被执行人钱秋粉。被执行人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陆家社区7、8组。负责人黄林。被执行人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楠大道中段333号。负责人黄林。被执行人宋之军。被执行人姚小群。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园、周发劲、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黄林、钱秋粉、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之军、姚小群、成都贝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园、周发劲、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黄林、钱秋粉、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之军、姚小群、成都贝印包装有限公司给付本金804218.6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00元、公告费3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宋之军、姚小群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给付申请人400000.00元。我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黄林、钱秋粉名下登记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7月17日对该房屋移送拍卖,竞买人张帜于2017年7月18日以666000.00元竞得该财产,因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其有优先受偿权。截至拍卖成交日止,被执行人黄林、钱秋粉共欠抵押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238264.90元。本案执行中,执行到位817117.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园、周发劲、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黄林、钱秋粉、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之军、姚小群、成都贝印包装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804218.6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00元、公告费3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被执行人周园、周发劲、成都好羽望商贸有限公司、黄林、钱秋粉、成都盛世丽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艾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之军、姚小群、成都贝印包装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102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