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维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泰大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维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大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35号原告:天津维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南久盛养殖场内。法定代表人:袁亮亮,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泰大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建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培,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维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泰大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维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天津维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