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顾建霞、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霞,蒋晓亮,蒋晓燕,王云香,曹增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建霞,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蒋晓亮,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蒋晓燕,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王云香,女,194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曹增高,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顾建霞、蒋晓亮、蒋晓燕、王云香与被执行人曹增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90000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陈臣执行本案。2017年3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曹增高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曹增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增高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4执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