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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西区医院、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西区医院,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37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区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郝士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程,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系成都市西区医院职工。申请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江小区C17幢1单元2-3层20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和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区医院(以下简称西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区医院对本院扣划其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的账户存款3039019.18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西区医院称,本案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川民监2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请求中止执行(2017)川01执1524号执行案件。本院查明,瑞和昆明分公司与西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3)成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西区医院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川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后,瑞和昆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01执1524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西区医院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28×××11账户存款3039019.18元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另查明,西区医院不服四川高院(2016)川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川民监26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四川高院已经作出(2017)川民监26号民事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西区医院再次请求对本案中止执行,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因此,对西区医院的异议申请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西区医院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