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伟食杂店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塔区江帝微生活连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伟食杂店,古塔区江帝微生活连锁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伟食杂店,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经营者朱志伟,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古塔区江帝微生活连锁超市,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经营者宋江弟,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伟食杂店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塔区江帝微生活连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行给付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