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国政、武汉罗切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政,武汉罗切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92号申请人:朱国政,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刘青川,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晓玟,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罗切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中铁大厦塔楼十三层1305-130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芳。申请人朱国政与被申请人武汉罗切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黄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罗切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2715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313130181820170000146。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国政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罗切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2715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陶冲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聪书 记 员 何利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