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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318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6月2日生,文山市人,汉族,住文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生,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长  马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