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318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6月2日生,文山市人,汉族,住文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生,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长 马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