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6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振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马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6执97-2号 申请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振斌,男,1971年0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7)内0206执97号马振斌罚金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振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206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