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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荣与被告夏玉坤夏玉琴李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荣,夏玉琴,李艳华,夏玉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66号原告:赵秀荣,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夏玉琴,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李艳华,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夏玉坤,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赵秀荣与被告夏玉琴、李艳华、夏玉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秀荣于2017年8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赵秀荣负担。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