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郑品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郑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一四村八组。被执行人:郑品文,男,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恢复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黄建华与郑品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总标的33098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