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良斌与张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斌,张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斌,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新风巷123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321195406189317。被执行人张海强,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通许县玉皇庙镇洼张村。身份证号410222198002283617。本院在执行陈良斌申请执行张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