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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良斌与张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斌,张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斌,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新风巷123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321195406189317。被执行人张海强,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通许县玉皇庙镇洼张村。身份证号410222198002283617。本院在执行陈良斌申请执行张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