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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与嘉祥县纸坊镇纸西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嘉祥县纸坊镇纸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842号原告: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克杆,系吴店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嘉祥县纸坊镇纸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允新,系纸西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嘉祥县纸坊镇纸西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嘉祥县纸坊镇吴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