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于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于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17号。被执行人:于壮,男,满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当事人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