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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郝华影与陈国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华影,陈国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郝华影,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陈国滨,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郝华影与陈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国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郝华影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74,690元。本院裁定冻结了陈国滨的银行退休金账户存款11.94元。但郝华影未能提供陈国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陈国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陈国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