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辉、陈寿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辉,陈寿喜,陈国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新辉,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寿喜,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国久,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寿喜在银行的存款462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