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二霞与米吉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二霞,米吉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1139号原告:宋二霞,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被告:米吉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景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康奈街与永兴西路交口永兴大厦五楼512室、514室、516室。负责人:陈宝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宋二霞与被告米吉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本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15时12分许,米吉成驾驶车牌为冀T×××××的小型客车沿古城镇崔枣村通小魏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由西向东由刘雷驾驶的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11282017004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米吉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雷无责任。冀T×××××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该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宋二霞车辆损失5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将500元汇入原告宋二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阜城古城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71的账户中。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二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