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335号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五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文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园堍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再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