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五常市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五常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人:都永浩。被执行人:五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五常市。法定代表人人:张英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五常市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连娣审判员 柴长春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