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易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09号原告易某,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胡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易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易某与被告胡某已经私下达成合意,并且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梅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