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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易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09号原告易某,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胡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易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易某与被告胡某已经私下达成合意,并且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梅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