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89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久永、谭海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久永,谭海豹,丁峰,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89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程久永,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谭海豹,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丁峰,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王新国,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久永与被执行人谭海豹、丁峰、王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久永与被执行人谭海豹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谭海豹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