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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被告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成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927号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屯留县麟绛东大街51号(屯留县人民政府后院)。法定代表人张小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原岩,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成某某,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屯留县乡镇局。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被告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屯留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申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