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岳水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岳水,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小学文化,石匠,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起诉后,2017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岳水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岳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中午,杨岳水、林某、还有一个开手扶拖拉机的司机在广丰区大南镇李家村吴某龙建材店内吃饭,饭后在店内打牌。打到第三、四把牌时,杨岳水说林某上把牌的五块钱没有给他,林某说已经给了。因为林某午饭时喝了点酒,有些激动,所以就开始骂杨岳水,骂得比较难听,还用手拍桌子,杨岳水就去拉林某,被其他人劝住。林某坐回椅子上,还是不停地骂杨岳水,杨岳水非常气愤,就拿起桌上喝茶的紫砂杯朝林某的左侧脸部砸了过去,林某就砸后晕倒在椅子上,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10月11日,杨岳水被抓获。10月14日,杨岳水与林某达成谅解协议。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外伤致左颞部人工骨板变形裂开,行颅骨人工骨板更换术,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上饶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玉山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CT检查报告单、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MRI、CT片,证人雷某、方某、翁某1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岳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岳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岳水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且被告人系初犯,被害人也存在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杨岳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岳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中午,林某、翁某1、方某、被告人杨岳水四人在广丰区大南镇李家村吴某龙建材店内吃饭,饭后在店内打牌。打到第三、四把牌时,杨岳水说林某上把牌的五块钱没有给他,林某说已经给了。午饭时林某喝了酒,有些激动,所以就用难听的话语骂杨岳水,还用手拍桌子,杨岳水就去拉林某,被其他人劝住。林某坐回椅子上,还是继续骂杨岳水,被告人杨岳水非常气愤,就拿起桌上喝茶的紫砂杯朝坐在牌桌对面的林某左侧脸部砸了过去,林某被砸后晕倒在椅子上,醒来后被被告人杨岳水等人送往医治。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外伤致左颞部人工骨板变形裂开,行颅骨人工骨板更换术,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1日,杨岳水被抓获归案。同月14日,杨岳水与林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谅解协议。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2、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已就本案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相关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岳水出生于1972年3月2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上饶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玉山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CT检查报告单、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MRI、CT片,证明被害人林某因本案受伤后在医院诊疗过程及诊断结论的事实。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4日下午1时许,林某与杨岳水几个人饭后在吴某龙建材店内打牌,林说杨欠他五元钱未拿,杨不承认双方即发生争吵,被他人劝止后林又骂杨,杨端起边上的紫砂杯砸向林某左脸,林左脸被打出血晕坐在椅子上,我即叫儿子将林送医的事实。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4日下午1时多,其和林某、杨岳水一起在大南镇李某吴某龙建材店饭后打纸牌。林某喝酒后有醉意否认玩牌欠杨岳水五元钱,杨说欠了林就骂难听的话,杨岳水就手拿一个紫砂杯掷中林某左脸,林昏倒在椅子上,杨岳水和吴某龙将其送医的事实。证人翁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4日下午1时许,其和方某、林某、杨岳水四人饭后在吴某龙建材店内打牌。杨岳水叫林某给玩牌欠他的五元钱,林有醉意并骂杨是条猪,杨气愤拿起桌上一个紫砂杯朝对面林左脸部砸去,林被砸后昏迷一会儿醒来就医的事实。6、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24日午饭后,我和杨岳水、方某、翁某1四人在吴某龙店中玩纸牌,我一人喝了一杯白酒,玩牌过程中,杨说我欠他五元钱,我说不可能。这样两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我就骂了杨岳水,杨就用什么东西把我打晕了的事实。7、被告人杨岳水的供述与辨解,证明2016年7月24日中午1点左右,饭后我和林某、翁某1、方某一起在大南镇李某吴某龙建材店打纸牌。我叫林归还前把玩牌欠我的五元钱,林否认发生争吵,林骂我并相互拉扯,我就用桌上紫砂杯打了林某左脸部一下,打完后我就拉林去医治,后赔偿林某九万元取得林谅解的事实。8、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林某因外伤致左颞部人工骨板变形裂开,行颅骨人工骨板更换术,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9、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室内情形,提取被告人打人用具紫砂杯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岳水与牌友在玩牌发生口角时,气愤而用茶具故意砸伤他人脸部,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岳水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事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酒后的不当言语对引发本案也有一定责任,以上均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杨岳水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无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根据被告人杨岳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岳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胜杰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王留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