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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晓东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东,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初29号原告黄晓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东兴市。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州坪建政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靓,区长。出庭机关代表人钟恒栋,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东,港口区法制办主任。原告黄晓东不服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口区政府”)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港口区政不受复决字[2017]01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晓东以其已于2017年7月21日就关联诉讼另行提起诉讼,为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办事效率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东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晓东负担。审 判 长  凌旭芳审 判 员  田 海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