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九华时代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华时代风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859号原告: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湘潭市九华时代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熊玉成。原告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九华时代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69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科建高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