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霍秀花与吴国民、魏鸟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秀花,吴国民,魏鸟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791号原告:霍秀花,女,193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被告:吴国民,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魏鸟子,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霍秀花与被告吴国民、魏鸟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霍秀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秀花以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霍秀花负担。审 判 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飞书 记 员 杨箫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