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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史书会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书会,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593号原告:史书会,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书会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史书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书会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书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史书会负担。审判员  张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