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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俊、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俊,李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56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被申请人:刘俊,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申请人:李勤,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刘俊、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俊、李勤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俊、李勤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