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何发坤与邵知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坤,邵知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816号原告:何发坤,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兴仁县。被告:邵知勇,男,1961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何发坤与被告邵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孟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发坤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