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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何发坤与邵知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坤,邵知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816号原告:何发坤,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兴仁县。被告:邵知勇,男,1961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何发坤与被告邵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孟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发坤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