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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刘继才、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刘继才,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继才,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刘继才、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黑0110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金80000元、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张艳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继才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张春生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春生未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0000元、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本金80000元、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