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尚清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柳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清,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柳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779号原告:黄尚清,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冯旭林。被告:黄柳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黄尚清诉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柳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尚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尚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黄尚清负担。审判员 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杰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