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瑞军与毕仕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军,毕仕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813号原告:曹瑞军,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毕仕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志,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瑞军与被告毕仕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曹瑞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