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鱼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534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69231)。代表人:黄学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徐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雯,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鱼,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徐立、胡静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19673.97元,并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4816990007105883),并承诺接受《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约束。被告承诺在每笔透支交易发生最长60天内偿还该笔交易本金及发生的相应息费。《领用合约》、《章程》对信用卡的使用、收费、缴纳等做了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2013年4月11日,被告申请的信用卡开始启用。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19673.9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两组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审查。证据一、光大信用卡申请表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章程一份、领用合约一份,证明被告在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被告知悉该信用卡的使用说明和须知的内容,应依据章程的规定承担逾期偿还相应的本金、利息、服务费等责任。证据二、欠款明细清单一份、交易明细一份、催收记录一份,证明被告违反双方的约定,截止2016年12月28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19673.97元,应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的责任。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结合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办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一张,被告声明并签署“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合约的各项规则”、“本人授权银行在每月到期还款日从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按所选择的还款方式扣缴欠款”。截止2016年12月28日,被告透支119673.97元。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被告逾期还款产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证据。另查,2017年8月14日,被告偿还4680元,尚欠114993.97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办理信用卡一张,双方应当依照《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透支114993.97元至今未还,已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偿还借款114993.97元。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产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一项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鱼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114993.9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